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从“榕城510K”APP客服处拿到推广返现代理权,后和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甲共同商议向他人推广下载“榕城510K”APP,并组建微信群拉人使用该软件进行赌博。前期的获利模式为参赌人员在“榕城510K”APP中进行赌博,每盘需要消费23个“钻石”,软件客服按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所介绍人员消费“钻石”金额的40%返现。约二个月后,获利模式变更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向“榕城510K”APP客服低价购买“钻石”,再加价转卖给参赌人员,从中赚取差价。截至案发,该赌场累计参赌人员约有50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共从中获利人民币1835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分别获利人民币5475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经被告人周某某动员后,于2020年7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5475元、5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周某某的立功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暂扣款收据、现金缴款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曾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开设赌场,从中获利人民币1835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带领同案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小区**栋**;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村**号。
2.卷宗3册共计2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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