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宝安区**街道**路**号**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号,现住宝安区**街道**号**房, 2020年1月4日因打架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宝安区**街道**号**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
被告人符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宝安区**街道**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现住宝安区**街道**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6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
以上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0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四人租赁了位于宝安区**街道**园**百货楼**单元**房作为赌博场所,后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组织多人前来赌博并抽水,每局抽水20元,每天抽水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为赌场股东;被告人李某乙、温某某负责抽水和日常管理;被告人符某乙、邓某某在赌档内卖东西、放数并领取回扣。2020年6月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前往上述地点内查获该赌场,现场控制涉嫌参赌人员20人,缴获赌资14530元和赌具麻将一副,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七人。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该赌档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7日共抽水83000余元,除去日常开销获利超4万余元,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四个股东分别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赌具、赌资(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物品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以及前科材料,微信群聊天截图,房屋租赁合同,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14名参赌人员及现场人员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符某乙、邓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莉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符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温某某、符某乙、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 涉案赌资14530元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收缴、被告人手机五部、赌具麻将一副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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