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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8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与李某甲(均已判决)于2019年4月5日2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helens酒吧喝酒时,因争相讨好程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后方某某到该酒吧门口给程某某送饮料时与李某甲、林某某(已判决)等人发生冲突打斗。方某某因被打遂邀约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欲进行报复。李某甲因担心自己势单力薄,邀约林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附近聚集。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伙同方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彭刘杨西路附近,先后将李某甲的同伙丁某某、郑某某打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方某某等人判决书;3.证人郑某某、胡某、张某、鄢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4.同案犯方某某、李某甲、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照片、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换押证2份。

6.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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