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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市,住澄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15日,经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市,住澄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12日,经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澄江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澄江市**镇**村委会**村**号李某某家住宅处,现场查获李某某饲养的箐鸡一只。经查,系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未办理猎捕野生动物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向周某某提出:上山采药若遇到箐鸡时请帮其捉拿两只回家饲养。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澄江市**镇**村**处捉住箐鸡一只,并送给李某某在家饲养。经鉴定:在李某某家住宅处查获的箐鸡一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鸡形目雏科白腹锦鸡,价值为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其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从宽处罚,建议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适用刑缓,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蕾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3.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黑色播放器一台、扣子15个、疑似箐鸡一只[(活体)暂养于玉溪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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