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号。2018年9月14日因容留、介绍卖淫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 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9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元市利州区**镇**巷**号经营“足浴店”期间,以每次收取人民币200元至688元不等嫖资组织卖淫女尹某某(已行政处罚)、刘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某(已行政处罚)为他人提供有偿性服务。为方便管理卖淫活动,李某某将尹某某编为22号,刘某某编为28号,王某某编为9号,利用微信建立“李某某明星舞蹈群”来推荐、传递卖淫信息,安排卖淫活动。为方便管理卖淫女,李某某免费为卖淫女提供伙食和住宿,并有偿提供避孕套,制定请假同意制度。在李某某外出时,唐某某临时管理卖淫活动。2019年7月15日,唐某某为正在足浴店等候嫖客的卖淫女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通风报信未果后,三名卖淫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非法获利共计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龙某某、曹某某、马某、王某甲、李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利用足浴店提供卖淫场所,组织、管理卖淫女尹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无抗拒抓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唐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萍
检察官助理:林涛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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