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二手车辆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附**号;2015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二手车辆个体经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高新区**安置房**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9月14日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二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在二手交易平台“转转”上向其销售的力帆牌LF200-10L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以人民币 6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2580元的价格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售卖。同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该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买入并于同日在“闲鱼”平台上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同年5月1日,被民警查获,该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车辆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5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光明
检察官助理 唐宁浩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045****、1388394****;
2.案卷材料二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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