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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石门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街乡街墟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街道**栋**栋之间,将被害人唐某乙停放在Y13栋前面的一辆日产天籁报废车的1个轮胎(带钢圈)盗走;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Y13栋后面的一台奔腾B70的报废车5个轮胎(带钢圈)盗走;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Y13栋与Y14栋之间一辆马自达昂克赛拉的2个轮胎(带钢圈)盗走;将被害人吴某某放在Y13栋与Y14栋之间的一辆丰田汽车的2个钢圈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汽车轮胎和钢圈鉴定价格共计2300元。

2019年12月6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路尚一物流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当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高桥汽配城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已经赔偿上述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乙、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唐某甲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罚金三千元以下,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罚金三千元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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