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街道**村。2019年5月10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小区。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东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9********,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小区。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谢某某有债务纠纷,因联系不上谢某某,李某某遂使用谢立朋友高某某的电话联系谢某某,并在通话时录音,该录音被高某某删除,后李某某仍不断向高某某索要该录音。2019年3月5日18时许,李某某联系唐某某、东野某某等人,由李某某驾车将高某某带至平邑县温水镇永西村,要求高某某交出通话录音或打欠条顶账,高某某未同意,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便将高某某强行从车内拽下,对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高某某趁机逃跑躲藏,李某某等人驾车找寻未果后离开,期间共非法限制高某某人身自由约3小时,造成其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东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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