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6********, 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社区**路**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5日两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月27日晚,被害人李某与李某甲(已死亡)在弥勒县弥阳镇传说茶室发生矛盾争执被人劝开。尔后李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某称自己被李某殴打,李某某随即赶到传说茶室并邀约被告人喻某某等人外出寻找李某。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等人在弥勒市**镇**卡拉城一间卡拉厅内找到李某后,二被告人对李某进行辱骂和殴打,李某某、喻某某等人又将李某带至传说茶室向李某甲道歉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本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文书;
6.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共534页;
3.随案移送散卷7份共14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请求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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