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街道**号,1992年因流氓罪被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3月22日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201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12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唐桥新村B区14栋,先在三单元楼梯口盗走被害人程某甲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在二单元楼梯口盗走被害人程某乙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凌晨4时30分许,姚某某联系被告人梁某某,与李某某一起将该两辆电动车骑至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老街,梁某某以22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陈述;
4.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雯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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