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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09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盗窃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200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盗窃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被告人姚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搭乘姚某某前往英德市**镇**村**组路边,随后二人合作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拖拉机(工农-151D型手扶式拖拉机1辆,无号牌,发动机号码:DL812745,车辆识别代号:267877)盗走,开往英德市**镇**村**塘旁停放之后二人离开。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二人返回**镇**村**塘旁查看拖拉机情况时,被蹲守在附近的沈某某等人发现并报警,随后英德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抓获。经聘请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盗窃的拖拉机,在2020年5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2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917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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