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高中文化,东台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戈**路。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微商,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南路**花园。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天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孙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及值班律师姜某某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与妻子陆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6年2月11日生育女儿李某甲,2012年7月16日生育儿子李某乙。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1. 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春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路;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路**花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