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招摇撞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7月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孙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搭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居住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冒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计价器不准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日娜

检察官助理:高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