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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85********,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住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乡**街**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71992********,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住井陉矿区**村**排**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桥西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裕华区**号楼**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广州市荔湾区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今,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无正规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被聂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聘请,并加入“货运中转”等微信****,在郭某某的指挥下前往深圳办理大量个人银行卡。后李某戊(在逃)等人在柬埔寨境外诈骗平台聘请郭某某,将诈骗所得钱财由郭某某下发指令,告知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诈骗的钱财何时到账、到账的金额,并提供转存其他多个银行的账户(诈骗、洗钱人员账户),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多次被银行职员告知存在高风险,且多个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明知所存取钱款来路不明,仍继续存取赃款。李某甲持本人银行卡取款2511.8088万元,李某乙持本人银行卡取款323万元,孙某某持本人银行卡取款80.99万元,三人共计取款2915.7988万元。王某某等人取款1806.73万元。张某某等人取款4239万元。

经查实:大悟县大新镇居民李某丙于2019年8月12日、8月16日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APP软件上购买10万和5万的“5G2打新”数字货币后,实施诈骗的人员和李某丙断绝联系方式骗取其现金共计15万元,其中的5万元于2019年8月12日16时07分11秒转入刘某某卡中,两分钟内又转到赵某甲(另案处理)卡中,44秒后转入到李某甲6228480************卡中,26分钟后由李某甲在深圳龙岗取出37万元(5万元是被害人李某丙的)并交由李某乙存入郭某某提供的胡某某(李某戊媳妇)、侯某某(另案处理)等诈骗人员账户中。

2019年8月14日15时17分,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微信介绍在“BTcoin”的APP软件上转入该平台提供的赵元凯账户800100元,后通过赵元凯转入到赵某甲卡中,再转入赵某乙卡中,15时40分张某某和赵某乙、靳某某(另案处理)在石家庄招商银行国际支行通过赵某乙银行卡取现金1493000元(800100元是被害人李某丁的),后将现金通过几家不同的银行存入到郭某某提供的胡某某账户和其他人账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 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3. 辨认笔录;4.银行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所存取钱款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实施在多家银行间存取、转账赃款的行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34301****、1380333****、1513218****、1520000****、19943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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