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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3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区**街**号,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因经营的**鸡场内粮食短缺,预谋实施盗窃。

2018年10月10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夏利轿车窜至朝阳县**乡**村村民田某某家,将田某某放置在自家门前的1600斤高粱穗盗走。

2018年10月12、13日夜间,二被告人驾车窜至锦朝高速**乡高架桥下南侧一废弃公路上,将朝阳县**乡**村村民王某甲放置在此晾晒的4000斤高梁盗走。

2018年10月14日凌晨,二被告人驾车窜至**镇**村村民白某某家,将白某某放置在院外水泥台上的装在编织袋子里的3600玉米盗走,并将玉米喂鸡。

2018年10月17日晚,二被告人驾车窜至朝阳县**乡**村杜某某家,将杜某某放置在家门前的1300斤高粱穗盗走。

案发后朝阳县公安局将二被告人盗窃田某某、王某甲、杜某某家高粱穗扣押。2018年10月18日朝阳县公安局将扣押的高粱穗返还给三被害人。

2018年12月7日经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朝价认[2018]1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田某某家被盗的高粱价值人民币2080元;王某甲被盗的高粱价值人民币5200元;白某某家被盗的玉米价值人民币2880元、杜某某家被盗的高粱价值人民币2080元。

二被告人共计盗窃高粱、玉米价值人民币1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田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决定书;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丽梅

2019年3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孙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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