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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高新检公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系青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址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即墨市人,无业,现住址山东省莱西市**小区**室。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被告人孙某某注册成立青岛**制品厂。孙某某明知李某某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注册成立了青岛**制品厂并担任法人代表。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青岛**制品厂的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的5.5%至6%开票费用的方式,让段某某实际控制的潍坊**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的青岛**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3份,发票金额16885563.35元,税款2453457.83元,上述税款已全部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企业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进销项明细,营业执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崇胜

2019年5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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