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0月2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另起犯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五大连池市风景区刑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4日被五大连池市风景区刑警大队取保候审;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前罪(贩卖毒品罪)进入第一审程序,于2020年6月1日被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五大连池风景区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21日被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2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9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微信号:****qijia1991、****ijia1992)与被告人李某某(微信号:wxid-edxjgq2q4s****)通过微信商议共同购买1kg毒品贩卖牟利。二人共谋由孙某某负责联系云南的上家订货,由李某某负责在哈尔滨市接收装有毒品的邮包并销售。二人将收件地址定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大街**号**小区**号楼菜鸟,并虚构姓名为刘某某的收件人。2020年4月27日,上线“老某某”在云南省**市通过**快递将48小袋毒品分三个邮包(快递单号:120276263****、120276263****、120276263****)寄往哈尔滨市。因**快递公司位于该配送点的快递员要求收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取货,李某某、孙某某商议联络卖家将收货地址更换为李某某提供的另一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3日,装有毒品的三个邮包通过**快递运送至阿城区并派件,李某某以家中无人为由要求快递员将快递投递至阿城区**小区**号楼**粮油店。后李某某花费50元雇佣出租车司机白某某前往**店取包裹,并要求白某某将所取物品送至李某某居住的阿城区**小区**号楼楼下。经法鉴:扣押的48包涉案毒品共计996.89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热电厂玄武小区6号楼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8月3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汪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查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为目的,购买甲基苯丙胺996.89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判过刑,为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菲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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