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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社区**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3日7时许,在临泉县**路**街,因被告人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在邻居亓某某经营的“**香行”门口,耽误亓某某做生意,二人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孙某甲。当天22时许,李某某、孙某甲等多人酒后到“**香行”门口,发现店铺关门,亓某某不在店内。孙某甲就给亓某某打电话谎称其店门被人砸了,哄骗亓某某前来查看。亓某某、孙某乙夫妇信以为真,遂前往店铺查看,二人到后发现店铺并未被打砸,遂上前询问李某某,双方又因停车一事发生争执,李某某、孙某甲等多人即对亓某某实施殴打,孙某乙上前阻拦时也遭到对方殴打,后孙某甲踢踹亓某某腹部,将亓某某踹倒在地,致其身体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亓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5年12月20日,李某某与亓某某、孙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二人100000元。2016年2月17日,亓某某、孙某乙出具谅解书,对李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亓某某、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街道**社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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