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桥北**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桥北**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扬州市广陵区**桥北**幢**室的租用房中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持续多日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孙某乙、赵某某、喻某某等人以“推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提供赌博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收缴赌具以及赌资人民币15600元。现查明,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室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山
检察官助理:谷秀秀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桥北**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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