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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孟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暂住襄阳市襄州区**排**号**。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址襄阳市襄州区**组。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里**。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3日被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经他人介绍,分别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办理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对公账户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甲鞋店、贵阳市南明区*乙鞋店等3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胖子”的男子。同年11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武汉*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甲贸易有限公司、武汉*乙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丁老板”的男子。

2、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0月,在贵州省贵阳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贵阳市南明区*丙鞋店、**鞋店等三家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微信号为“ebjtvjuth”的人。同年11月以来,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武汉*乙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建材有限公司、武汉*丙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丙商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老丁”的男子。

3、被告人宋某某于2019年7月,在贵州省贵阳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贵州**鞋店等2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郭哥”的男子;同年11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武汉*丁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戊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武汉*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 一名叫“老丁”和一名叫“光头”的男子。

4、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11月,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等行政区域,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武汉*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己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丁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老丁”的男子。

5、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1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其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武汉*戊贸易有限公司、武汉*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丙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开设相应企业对公账户,办理完成后将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人民币2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老丁”的男子。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28日分别将被告人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企业登记信息、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开户信息等书证;2.证人袁某甲、朱某某、胡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袁某乙、闫某某;3.微信支付等电子数据;4.鉴定检验报告;5.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宋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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