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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号楼**(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里**排**号)。2017年9月6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收缴非法储存危险物质。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2018年2月4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非法运输危险物质。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27 日1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某指使驾驶牌照号为津B****5 号瑞丰牌银色面包车,将李某某所有的疑似汽油液体由天津市静海区洋闸桥处运至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轮胎厂大门处,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扣押的疑似汽油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经称重扣押的疑似汽油液体为1483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3、证人证言;

4、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受被告人李某某指使,驾驶机动车运载汽油,并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镇**园**号楼**,电话号码:1530202****;被告人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533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3张。

5.补充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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