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汽车租赁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界**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汽车租赁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9日14时许,因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处租车未还并欠租金,李某某带领被告人宋某某、刘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通域汽车租赁公司门前找到被害人陈某某,后强行将陈某某带回辽阳市白塔区汇兴汽车租赁公司内,让其筹钱否则不让其离开。当晚20时许,陈某某从该处逃跑,后李某某得知陈某某已逃到灯塔市,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二人前往灯塔追赶陈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在灯塔将陈某某拦截,刘某某、宋某某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面部受伤。后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尹某某、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刘某某以讨债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国利
于 军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均被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