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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尚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住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文峰区,住安阳市文峰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安阳市文峰区**乡**村鱼池及**路与**路交叉口西边的彩钢瓦房内开设赌场,雇佣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三人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服务,以“推饼”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赌资84702.4元。经对李某某微信、尚某某支付宝收入明细(时间段为21时至次日8时)统计,赌资累计1603355元。李某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近2万元。被告人尚某某明知李某某开设赌场,而让李某某使用其支付宝二维码在赌场收取赌资。此外,2020年4月20日,尚某某还让其堂弟尚某甲(另案处理)到赌场“放风”,并指使尚某甲制作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用于赌场收取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3.证人李某甲、任某某、尚某甲、谢某某、梁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丙、孟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尚某甲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开设赌场,赌资累计数额达到16033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12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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