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8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同卢某某等人在邢台市桥西区**村吃饭后,在该生活区**银行路口搭乘出租车时与被害人岳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相殴打,李某某、尹某某将岳某某致伤。经鉴定,岳某某的左手掌骨骨折、头部疤痕均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已取得岳峰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鉴定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卢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鑫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其处所,电话1509793****,139329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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