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08年6月23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6日犯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16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9月28日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7日,梁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借款50000元,担保人为刘某某,以刘某某和梁某某的车辆作抵押。后该份债权被李某某转给了同案犯刘某某(另案处理)。因被害人梁某某一直未还款,2017年5月份期间,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多次带人驾车来到被害人梁某某的冷库,采取用车辆堵门的方式索要欠款。2017年5月27日,李某某与刘某某、郁某某达成协议,刘某某替梁某某归还所欠李某某的欠款25000元、郁某某替梁某某归还所欠李某某的欠款15000元,抵押的起亚K2车辆归被害人郁某某所有。支付上述款项后,起亚K2轿车被郁某某开回住处。后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回,李某某将该车以1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3536元。案发后李某某、尹某某赔偿郁某某损失15000元,取得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价值鉴定;协议书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郝某甲、李某乙、王某某、聂某某、曹某某、郝某乙、秦某甲、秦某乙、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郁某某、梁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刘某某、解某某、王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晋军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11月28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侦查卷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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