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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尹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市**区**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市**镇**组**号,现住地为广州市**区**街**号**栋**房。因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尹某某从事相关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活动。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区**街**路**号**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产品成本核算表格等资料7份,苹果手机2台、银行卡1张。同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苹果手机1台、OPPO手机1台。随后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楼**室的公司内缴获用于销售的姚记扑克牌24盒、白色三星移动电话1台、富光派克塑玻杯85盒(经鉴定:属窃照专用器材),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广东省**市**区**路**座**室的经营场所内查获电路板线路皮带20条、皮带扣2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富光派克塑玻杯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航

2020914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光盘15张。

3、缴获的富光派克塑料杯、手机、皮带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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