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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巢某某盗窃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巢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5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巢某某窜至新丰县丰城街道**市场一横巷内,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巷内的一辆蓝色粤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9年12月8日被盗窃蓝色粤鸽牌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壹元整(¥:2301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巢某某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佳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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