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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左某某等人容留他人卖淫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清姐”、“小辣椒”“阿清”,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 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绰号小红,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猪仔”,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街,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黑鬼”,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元岗村委会沙河开发区租用被告人陈某某的铺面,容留左某某、钟某某、覃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于2020年4月25日,因资金困难将卖淫场所转让给被告人左某某,并另租一铺面继续容留张某华等人卖淫,收取“台费”非法牟利。左某某接手卖淫场所后容留钟某某、覃某、杨某某等人卖淫,收取“台费”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负责接送卖淫女上下班,并在卖淫场所附近为李某某、左某某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卖淫女卖淫,收取提成,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霞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被羁押场所在清新区看守所;陈某某发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5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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