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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师某某等盗窃、孙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1991年11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9月10日因流氓行为被长治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治市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介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2019年5月17日孙某某因纵火被长治市沁源县公安局王和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介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没钱花便萌生了盗窃山羊的想法。遂电话联系被告人师某某将其盗窃山羊的想法说出,该师表示同意。因盗窃山羊需要交通工具,当晚11时许,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师某某窜至介休市**镇**村门楼附近,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无牌银色五菱面包车,李某某便用一把车钥匙撬开该面包车的驾驶室,又用该钥匙来回揽动发动机点火开关打着火,后将该车盗走。5月26日下午5、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被盗面包车窜至平遥县**乡**村村民李某某家的羊圈前,将羊圈内的7只白绵羊盗走,后由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在沁源县**村将被盗的7只白绵羊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李某某、师某某、杨某某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

2、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被盗面包车带着被告人师某某、杨某某窜至介休市**镇**村村民赵某某的羊圈前,将赵某某羊圈的21只黑山羊盗走,后由杨某某联系被告人孙某某出售,因价钱未谈拢,被盗黑山羊未能交易。后三人将盗窃的黑山羊拉到被告人师某某位于平遥县**乡**村的家中伺机出售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2020年6月11日,经介休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被盗黑山羊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黑山羊的于基准日的价格为22960元,7只白绵羊价格为7518元。2020年8月16日经介休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面包车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型号:LZW6376C,车架号:LZWACAGA1********)根据协助方提供的资料和汽车的使用情况,经市场调查了解,按照废铁的价格来计价,基准日的回收价格为1500元/吨,共计1365元。

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1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被盗山羊、绵羊等;2.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9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3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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