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镇**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乡**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12月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8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伙同何某某、华某某、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沈某某、李某乙、叶某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路**号棋牌室、**路**小区**幢等地,以“梭哈”、“红心宝”的方式聚众赌博 18次,从中抽取头钱共计32 000余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应某某组织、招引赌博活动14次,涉案头钱26 00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组织赌博活动11次,涉案头钱20 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为赌博活动望风18次,涉案头钱32 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伙同何某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沈某某、李某乙、叶某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路**号棋牌室,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10次,从中抽取头钱20 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烧夜宵。
2.2020年1月,金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凌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小区**幢**室,采用“红心宝”方式聚众赌博3次,从中抽取头钱5 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
3. 2020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华某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室,采用扑克牌以“梭哈”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钱1 0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烧夜宵。
4.2020年1月8日至1月14日晚,被告人应某某伙同华某某、何某某组织、招引赌博人员余某某、叶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路**小区**幢**室,采用同样方式聚众赌博4次,从中收取头钱6 500元左右。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望风、烧夜宵。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多次聚众赌博,一年内从中抽取头钱在5 000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根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应某某、李某甲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原地址候审(联系电话139********);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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