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等人在梁某某的纠集下,由李某某提供砍刀,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关庄一小巷处,寻找与梁某某的朋友有矛盾的人并伺机报复未果,遇到酒后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康某某、梁某某等人即持刀将张某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面部、耳廓、躯干部皮肤软组织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文书、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杨某某、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某某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打架现场监控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康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珺
2019年9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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