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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2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单元**。因赌博,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办事处**服务站工作人员,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苑**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8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优彩网”赌博平台并获得了平台的代理权限。2019年5月,李某某发展了被告人廖某某成为下级代理,后廖某某又发展了邹某某成为下级赌客参与赌博。邹某某每投注一次,李某某、廖某某均可获得平台提供的投注金额千分之三的返点。2019年5月至9月期间,邹某某共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60余万元用于投注,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各获得平台的返点渔利人民币18959元。

2020年6月30日、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先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各退还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89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及票据;

2.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邹某某、万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远程勘验笔录及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中李某某系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系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俊

                                 2020 年9 月 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82646****;被告人廖某某联系电话:1872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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