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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廖某某等贪污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000000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桐梓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桐梓县**乡**站原**,住桐梓县**乡**村**组,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桐梓县**乡**村原**、**,住桐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桐梓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桐梓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各乡镇政府开展公益林区划界定和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林业站在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指导下,将公益林数据界定落实到实际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各村组、农户,并经县财政局和林业局验收,由县财政局通过农民补贴网“一折通”兑现补偿资金。同年4月,**乡政府对公益林界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具体由时任**乡**站**的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时任**乡**的被告人廖某某协助,由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负责协助林业站完成本村公益林界定工作。

2012年6、7月,**乡**站向县林业局上报审核的公益林界定面积与下达的面积数据不一致,经被告人廖某某与技术指导人员查找和比对发现系位于**乡**村的**坪(小地名)的1527.20亩公益林未界定登记上报。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和时任**乡**村**的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块公益林的权属并非自己的情况下,共谋将该林地以集体名义登记在被告人王某某户头上,待公益林补偿资金到账后进行私分。后李某某将该公益林登记上报。

2012年8月,廖某某安排王某某单独为该块林地的公益林资金开设“一折通”账户,由廖某某保管“一折通”,王某某保管密码。2013年至2015年,该“一折通”账户和农商行银行账户共4次收到财政兑现的2011年至2014年度的公益林资金共计89878.30元。兑现资金到账后,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三人在廖某某家中进行私分,其中李某某、廖某某各分得2万元,余款部分由王某某私分或消费使用。经鉴定,涉案**坪1527.20亩林地界定为国家公益林,权属由**乡**村村民马某某等人和原**村**组集体所有。2017年4月至5月,三被告人因群众反映担心此事暴露,分两次共计退赃8956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廖某某等同志任职文件、王某某“一折通”原件、王某某的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系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套取侵吞和私分公益林补偿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王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传龙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569****;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63928****;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585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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