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李**,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镇**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03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陕E4****号牌小型轿车,车载李**、孙**二人,从金水路王家烧烤店门前行驶至渭河大堤后,03时20分许,张*将车辆交由饮酒后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李**驾驶,张*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孙**在后排乘坐,李**驾驶陕E4Q668号牌小型轿车,沿渭河大堤临渭区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堤路高新区段时,张*因身体不适下车后,李**继续驾车沿渭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渭ER00+000处时,撞于路侧指路标示牌立柱后,车辆翻滚于零河大桥桥底南侧,造成车辆后排乘坐人孙**当场死亡,李**受伤及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张*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法院                    

                                    检察员:田新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李**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