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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1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街道**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河北海警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65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街道**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河北海警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河北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刘某甲,男性,1982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河北海警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河北海警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海警局北戴河新区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其雇工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及冯某某(已死亡)从洋河口码头西岸出海到达自己的海地作业完毕后,提出因自家扇贝被盗想去倒点,后驾船到达被害人刘某乙的扇贝养殖地,盗取了刘嵩的扇贝、扇贝笼及浮球,经鉴定,涉案的物品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8984.25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宗海位置图、照片、雷达综合监控分析报告、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刘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供述;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秦价认字(2020) 0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书立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处所:

      (1)被告人李某某处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街道**

      (2)被告人张某某处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街道**村

      (3)被告人刘某甲处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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