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开设赌场、侵犯公民信息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市龙安区**号院**号楼**楼,住安阳市龙安区****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市龙安区**乡**村**号,住安阳市北关区**家属院**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市文峰区**院**号,住安阳市文峰区**院**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在安阳市殷都区木器厂家属院**楼**户租房处等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交纳保证金获取玉和赌博网站赌资支付平台密码,在电脑上建立玉和赌博网站支付平台,采用上传二维码帮助玉和赌博网站支付平台收取赌资,李某某、张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在赌博网站支付平台上传二维码收钱、转账、结算。截止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利用玉和赌博网站支付平台帮助吸收赌资8779049元。

    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网上非法购买公民资料,获取包含公民的姓名、电话、电子邮箱、QQ号、账号等信息20999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提取照片等资料;5.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审计报告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