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1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
上列被告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药王洞李洁租住的小区附近捡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黑色皮包一个,包内装有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钱包、身份证等物。在租住的房间内,李某某将王某某手机中的SIM卡取出,装入张某某的手机,用找回密码的方式登录王某某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内有资金16800元,李某某又用支付宝“蚂蚁借呗”功能,将11000元转入王某某支付宝账户。
李某某将上述资金中的500元先转入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又以发红包的形式向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发放300元红包共7次,合计人民币210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600元。
李某某将王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400元转入王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将剩余的24800元人民币分两次转入到王某某尾号为5819的招行银行卡上。之后,李某某通过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获取了王某某的QQ号码,以密码找回的方式修改王某某的QQ账户密码,并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王某某的QQ账户,先将张某某的QQ号码添加为好友,又用QQ账户自带的钱包功能向张某某的QQ账户分两次将王某某招商银行卡内24800元转入张某某的QQ账户。后张某某登录自己的QQ账户,利用钱包功能向李某某的QQ账户转账24800元,李某某收到张某某的转账后,分5次将248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卡号为62155937000******的工商银行卡上。
作案后,二人回到富平老家。2016年7月26日晚上20时许,王某某登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现钱款被他人转走,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发现自己支付宝账户内的2600元资金被冻结并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分两次分给张某某赃款共计4000元,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将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2016年12月5日,李某某、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银行转账记录;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手机后,采用秘密手段,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密码,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2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2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材料四页;
3、光盘一张,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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