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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甲传媒有限公司业务部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甲传媒有限公司业务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河南*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法人靳某某(另案处理),老板为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均另案处理),2019年9月,王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又成立河南*乙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为杨某乙,两公司的办公地点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农业路西南财富广场503室,两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进入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担任业务部组长,其组员包括张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进入公司,后一直为公司的业务员。杨某乙为公司业务部另一组组长,组员包括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冒充“白富美”女性,虚构自己投资电影股权赚钱的事实,向被害人发送电影分红转账以及签订投资合同的虚假截图,诱骗被害人投资电影《草根的导演梦》(又名《天才导演》)和《斩毒》(又名《斩毒行动》),致使被害人无法收回投资亏损。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诱使被害人陈某某投资电影《斩毒》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诈骗手段诱使被害人史某某投资电影《草根的导演梦》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史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江某甲、赵某某、江某乙、梁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受到案经过、收益转让合同、备案回执、联合出品协议、合作协议、电影宣发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宣传合同、电影制作合同、转款截图、联合出品合同、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两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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