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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6日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队**。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后,先后在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苏州市吴某区**镇**大桥**村**号、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等地,4次组织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镇**大桥**村**号,组织王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等10人赌博,赌资计人民币53940元,从中抽头渔利6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4日、3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

2. 证人吴某某、胡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沐惠娟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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