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南门对面一临街门面房二楼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机、筹码、饮食等,并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积达4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