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小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住任丘市**小区**,2005年9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任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在任丘市华油采一小区**号楼*单元**室使用海底捞牌鱼机开设赌场,共牟利人民币26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户籍信息查询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设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在华油采一小区住宅内以设置捕鱼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并牟利26930元,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卫华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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