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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村二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五组,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尉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水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判刑)在尉氏县城关镇窗帘一条街静香苑茶叶店门口,将受害人高红玲灰色大阳电动车盗走,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已判刑)将该被盗电动车以6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明知该灰色大阳电动车为被盗车辆情况下,让刘某甲将该车交由其同村开修车店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全车改漆,更换全车锁具。在明知是黑车情况下,李某某仍然对该电动车进行全车改漆,更换锁具。并在其汽修厂内窝藏一个多月。被害人高某乙被盗大阳电车2016年10月27日购买,购买时价值40000元。经鉴定,被盗时价值175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 月13日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交易及退赃情况。

2 被告人供述证明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况

3 被害人陈述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情况

4证人韩涛 证明被害人电动车被盗情况

5 鉴定结论证明被盗电动车价值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该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各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检察官:何涛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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