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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襄汾县********号(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庄**号(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3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省霍州市大张镇靳壁村西北盗掘古墓葬,盗得墓砖20余块,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销赃,赃款私分挥霍。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初步推断该墓为宋金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2014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在逃)等人在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高显村北盗掘古墓葬,盗得1件青铜鼎、1件瓦瓶,赃物销赃,赃款私分挥霍。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初步推断该墓为东周时期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山西省襄汾县西贾乡郭店村北盗掘古墓葬,盗得墓砖20余块,赃物销赃,赃款私分挥霍。经山西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该墓为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柴涧村西侧一林地内盗掘古墓葬,盗得1件青铜鼎、1件青铜盨,赃物销赃,赃款私分挥霍。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墓葬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魏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书证;2、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评估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张某某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高飞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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