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族,文盲,务农,住驻马店市泌阳县****03年因盗窃行为被收容教养1年6个月;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人民币2000元;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小学肄业,务工,住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借来的泌阳县泰山庙乡黄陂桥村居民孟某某的豫R***52号面包车(附载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社旗县朱集乡田庄村田庄街居民王某某家门前, 李某某用螺丝刀将王某某家门前停放的一辆乐生牌四轮电动车车门打开后,用钳子剪断电瓶上的电线,两人将四块电瓶及后排座椅落脚处放的充电器搬到豫R**2号面包车上离开。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63元。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方
检察官助理:董旭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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