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6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开封市通许县**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8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逃)预谋后,从祥符区**乡**村委**村许某某手中购买集体所有基本农田近亩,趁夜间盗卖该农田里的沙土。经开封市天宇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被盗的沙土共507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土方价值为12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本案有关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盗挖可耕地沙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证明物品的价值;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张某某、李某某盗窃现场的情况;6.视听资料:光盘3张证明讯问张某某、李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李某某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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