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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现住址:安徽省阜南县****。2012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00年因抢劫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因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趁被害人邓某某买水果之际,张某某将作案工具镊子递给李某某后在旁边“望风”;李某某用镊子将邓某某大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红色****手机盗走,二人逃离现场。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手机价值为21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皆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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