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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公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曾用名李智慧,绰号三辉,男,1994年11月5日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411050410370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黄河佳苑小区17号楼1单元401室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祝随峰祝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820918005737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177-1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西双河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守山张某某,男,1996年4月11日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960411441737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东张村88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张守山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守山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张传龙张某甲、苟瑞晨苟某某、刘登山刘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张传龙张某甲、苟瑞晨苟某某、刘登山刘某某、苟鑫瑞苟某甲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为吸毒人员提供工具。分述如下:

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19日22时33分,张传龙张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后李新信李某某将装有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的一个煊赫门烟盒放到了垦利汽车总站东侧篮球场北侧的架子下面,张传龙张某甲取回并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10月22日14时31分,苟瑞晨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新信李某某500元,14时32分李新信李某某转给赵永军赵某某470元,李新信李某某联系了赵永军赵某某,后苟瑞晨苟某某从赵永军赵某某处拿到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30日21时46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

4.2019年8月31日04时0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5.2019年9月14日15时18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6.2019年9月17日14时4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5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7.2019年9月18日17时0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

8.2019年9月23日19时4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9.2019年9月25日02时21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0.02019年09月29日23时0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1200元购买了大约1克甲基苯丙胺;

11.2019年9月30日13时52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

12.2019年10月1日16时48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900元购买了大约0.6克甲基苯丙胺;

13.2019年10月6日18时30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4.2019年10月7日00时1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15.2019年10月7日18时2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4000元购买了大约3克甲基苯丙胺;

16.2019年10月22日17时42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17.2019年11月20日15时4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购买了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

18.2019年11月20日19时4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1900元购买了大约1克甲基苯丙胺;

19.2019年11月18日15时1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大约0.3克;

此外,在帮助刘登山刘某某联系毒品后,李新信李某某还多次以讨要红包的方式向刘登山刘某某索要资金,合计5000余元;

20.2019年10月9日19时07分,苟鑫瑞苟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0月22日14时31分,苟瑞晨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新信李某某500元,14时32分李新信李某某转给赵永军赵某某470元,苟瑞晨苟某某从赵永军赵某某处拿到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李新信李某某、苟瑞晨苟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位于东营市垦利区黄河佳苑小区17号楼1单元401室的家中一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2.2019年10月26日14时15分,张传龙张某甲通过微信向苟瑞晨苟某某转账600元,苟瑞晨苟某某将该600元转给李新信李某某,李新信李某某联系了吴蒙蒙吴某某,苟瑞晨苟某某、李新信李某某、吴蒙蒙吴某某三人一起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天天友房某某友房”拿了毒品,李新信李某某、苟瑞晨苟某某、张传龙张某甲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毒品,吸毒工具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3.2019年10月28日22时38分,苟瑞晨苟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22时45分苟瑞晨苟某某又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李新信李某某联系了吴蒙蒙吴某某,后苟瑞晨苟某某、李新信李某某、吴蒙蒙吴某某三人一起到“天天友房某某友房”拿了毒品,李新信李某某、苟瑞晨苟某某、张传龙张某甲三人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4.2019年11月3日20时05分,苟瑞晨苟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20时06分李新信李某某将该款转给吴蒙蒙吴某某,购买了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李新信李某某、苟瑞晨苟某某、吴蒙蒙吴某某三人在李新信李某某家里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5.2019年8月30日21时46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6.2019年8月31日04时0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7.2019年9月14日15时18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8.2019年9月17日14时4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5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9.2019年9月18日17时0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0.2019年9月23日19时4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1.2019年9月25日02时21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2.2019年09月29日23时0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1200元购买了大约1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3.2019年9月30日13时52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3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4.2019年10月1日16时48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900元购买了大约0.6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5.2019年10月6日18时30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6.2019年10月7日00时1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7.2019年10月7日18时29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4000元购买了大约3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8.2019年10月22日17时42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19.2019年11月20日15时4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购买了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20.2019年11月20日19时47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1900元购买了大约1克甲基苯丙胺,刘登山刘某某等人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21.2019年11月18日15时15分,刘登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7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大约0.3克,刘登山刘某某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22.2019年10月9日19时07分,苟鑫瑞苟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新信李某某转账6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苟鑫瑞苟某甲在李新信李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李新信李某某提供的。

二、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祝随峰祝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赵国栋赵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多次容留周志勇周某某、刘壮刘某甲、潘峰潘某某、王斌王某某、赵国栋赵某甲、孙世强孙某某等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并为吸毒人员提供工具。分述如下:

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22日18时47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23日18时43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16日18时27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19日10时14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5.2019年10月25日14时23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6.2019年10月29日11时45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7.2019年10月29日21时21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

此外,在帮助赵国栋赵某甲联系甲基苯丙胺后,祝随峰祝某某还多次以借款不还的方式向赵国栋赵某甲索要数额不等的资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2月27日20时40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在祝随峰祝某某位于东营市垦利区黄河俪景城小区1号楼2单元301室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2019年3月18日21时21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2019年3月25日13时26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2019年4月29日18时27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5.2019年4月29日20时16分、22时15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200元、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6.2019年5月15日10时14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1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7.2019年7月10日20时06分,周志勇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周志勇周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8.2019年3月31日11时34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又于11时40分转给祝随峰祝某某50元出租车费用,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9.2019年4月1日10时45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0.2019年5月13日时59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2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1.2019年6月13日21时03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2.2019年6月21日15时48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3.2019年7月1日13时43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1000元购买了大约1克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4.2019年7月9日20时43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5.2019年7月11日10时45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同日13时57分刘壮刘某甲又给祝随峰祝某某转账1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6.2019年7月11日16时24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7.2019年9月20日15时24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8.2019年10月21日23时08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刘壮刘某甲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19.2018年10月9日13时48分,王斌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3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斌王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0.2019年1月21日22时35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王斌王某某600元,随后王斌王某某于22时37分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斌王某某、刘壮刘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1.2019年2月20日22时54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王斌王某某500元,随后王斌王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斌王某某、刘壮刘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2.2019年3月1日22时33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王斌王某某600元,随后王斌王某某给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斌王某某、刘壮刘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3.2019年3月21日14时33分,刘壮刘某甲通过微信转给王斌王某某600元,随后王斌王某某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王斌王某某、刘壮刘某甲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4.2019年9月5日23时21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5.2019年9月21日12时34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6.2019年9月21日20时54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3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7.2019年10月17日20时47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8.2019年10月18日8时18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29.2019年10月19日11时40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0.2019年10月22日16时15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1.2019年10月23日00时43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2.2019年10月23日10时01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3.2019年10月23日15时29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4.2019年10月29日16时16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5.2019年10月30日12时57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潘峰潘某某与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一起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6.2019年9月22日18时47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7.2019年9月23日18时43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8.2019年10月16日18时27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39.2019年10月19日10时14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0.2019年10月25日14时23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1.2019年10月29日11时45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2.2019年10月29日21时21分,赵国栋赵某甲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赵国栋赵某甲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3.2019年10月14日16时57分,孙世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孙世强孙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44.2019年11月5日21时23分,孙世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50元,22时46分祝随峰祝某某转回孙世强孙某某400元,22时58分孙世强孙某某又转给祝随峰祝某某700元,孙世强孙某某通过祝随峰祝某某购买到大约0.5克甲基苯丙胺,孙世强孙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在祝随峰祝某某家中吸食了该毒品,吸毒工具是祝随峰祝某某提供的。

三、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守山张某某多次向被告人祝随峰祝某某、李新信李某某及吸毒人员师清国师某某、孙国伟孙某甲、苟瑞晨苟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20时47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21时01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5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2019年10月18日8时18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8时19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3.2019年10月19日7时13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祝随峰祝某某自己吸食了该毒品;

4.2019年10月19日11时40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5.2019年10月19日15时54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6.2019年10月20日21时34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7.2019年10月21日11时39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8.2019年10月21日17时09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9.2019年10月21日23时09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0.2019年10月22日23时06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1.2019年10月23日0时43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2.2019年10月23日10时02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了4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3.2019年10月23日15时29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15时32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4.2019年10月25日14时23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5.2019年10月26日16时37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6.2019年10月29日11时46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6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7.2019年10月29日13时43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8.2019年10月29日16时16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给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19.2019年10月29日21时21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50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0.2019年10月30日12时57分,潘峰潘某某通过微信向祝随峰祝某某转账5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将该款转给张守山张某某,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1.2019年11月4日22时12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楼下;

22.2019年11月5日22时59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7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3.2019年10月29日02时11分,王嘉隆王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转账900元,李新信李某某将该款转给张守山张某某,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3克甲基苯丙胺送至垦利锦江之星某某宾馆门口;

24.2019年10月16日17时26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孙国伟孙某甲转账41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同日17时55分,孙国伟孙某甲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15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5.2019年10月16日17时55分,祝随峰祝某某通过微信向孙国伟孙某甲转账31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孙国伟孙某甲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10元,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6.2019年10月29日18时57分,孙国伟孙某甲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5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张守山张某某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祝随峰祝某某家楼下;

27.2019年10月31日20时57分,师清国师某某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5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28.2019年11月1日2时05分、2时15分,师清国师某某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300元、200元购买了大约0.2克甲基苯丙胺;

29.2019年11月2日16时08分,师清国师某某通过微信向张守山张某某转账400元购买了大约0.1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搜查、称重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守山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张守山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祝随峰祝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金泉

检察官助理:张梦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新信李某某、祝随峰祝某某、张守山张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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