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寿光市**街**路**路**房。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寿光市人,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排二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网上出售用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章、法人章、手机卡、银行公户、结算卡、网银盾等)牟利,累计销售营业执照手续5套,获利23000元。另外,在被告人李某某的住处扣押营业执照手续10套。
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明知李某某将营业执照手续用于出售牟利的情况下,仍将身份证等提供给李某某,并协助李某某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后交由李某某出售,从中牟利。其中王某某办理营业执照手续3套,1套已出售;黄某某办理营业执照手续3套,均尚未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档案、扣押清单及照片、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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