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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毅能在场的情况下与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到本区**街**东路**号西侧工地,盗窃该工地里的无缝钢管约18根,使用三轮摩托车运载赃物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4762元

同年8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抓获。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千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结伙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宣告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则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三轮车1辆、手机3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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