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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系达拉特旗**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达拉特旗**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系东胜区**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附近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东胜区**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附近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东胜区**煤矿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附近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誉丽景湾小区附近时,发现路边有两头猪,被告人李某某便想占为己有,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前来帮忙。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陈某乙带来的铁锤将猪打死后,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将猪抬至车上一起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得一半猪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分得另一半猪肉。经鉴定,被盗猪的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达拉特旗**煤矿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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